江苏理工学院


教育发展基金会内部文件



基金会〔20231


关于印发《江苏理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理事会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江苏理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议事规则(试行)》已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于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理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2023520



江苏理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理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理事会会议工作程序与方法,实现基金会工作的科学与民主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江苏理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基金会理事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民主公开,集体讨论,专题专议,会议决定”,遵守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相关规定。

第二章 基金会理事会及其组成

第三条 基金会理事会由全体理事组成,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基金会理事会会议成员由全体理事组成,监事列席。

第五条 基金会理事会秘书长具体领导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负责安排所有基金会理事会会议工作,草拟议程及准备有关材料,安排会议记录,编写会议纪要;负责催办会议形成的决议事项。

第三章 会议的召开与出席

第六条 基金会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会议出席理事表决,且有2/3以上理事通过方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资助、投资活动;

(四)开展重大慈善项目;

(五)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七条 基金会理事会会议一般以现场方式召开,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时间由基金会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基金会理事会可召开临时会议审议紧急事宜,其召开和出席要求可不受相关条款限制。

第八条 三分之一理事提议情况下必须召开基金会理事会会议,提议人应当通过秘书处办公室或直接向理事长提交经规定理事人数签字的书面提议。理事长认为提案内容和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九条 基金会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经其同意,可以由秘书长负责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十条 召开基金会理事会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五日将会议通知、会议议程草案及有关文件送达所有理事及监事;临时召集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一条 如因特殊原因需变更会议事项或取消会议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三日发出通知和说明情况,在取得全体理事的认可的同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二条 理事、监事如不能亲自出席基金会理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监事或代表代为出席行使相应权利,但每位理事或监事仅限委托(代表)一人。委托书应说明代理人、代理事项、权限及有效期限,由委托人签字,委托书应内容明确,充分体现委托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

第十三条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理事不得委托关联理事代为出席;关联理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理事的委托。

第十四条 如因特殊需要,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有权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没有投票表决权。

第十五条 基金会理事会的召开也可以通过网络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但应当保存视频、音频、文档等原始记录,并按档案管理规定期限保存。

第四章  议题与议程

第十六条 基金会理事会根据《章程》所规定的议事范围进行讨论。

第十七条 基金会理事会开会时应首先通过会议议程和其他有关程序。交付表决的议案中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如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修正案,由秘书长提出这些修正案付诸表决的次序。

第十八条 基金会理事会临时议程由秘书长或两名以上理事临时动议,交由理事长提请理事会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第十九条 理事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与基金会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等事项有关联关系时,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同意,理事均应当及时告知基金会理事会、监事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并回避相关事项的表决。

第五章  发言和表决

第二十条 理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且应当紧密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理事会应首先寻求以充分协商的办法达成一致。在不能就某项议程或决议达成一致时,可投票表决。

第二十二条 每名理事都享有表决权,基金会理事会通常以举手或投票(必要时)的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理事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理事应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关联理事可以自行回避,也可由任何其他参加理事会的理事提出回避请求。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理事会会议应作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会议记录应作为重要档案资料予以妥善保管。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或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可证明在表决时表明异议并有明确记载于纪要或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